本文目录一览:
- 〖壹〗 、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 〖贰〗、中央国家机关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 〖叁〗、国家房屋租赁法规
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 ,对于违规出租房屋的处罚措施如下: 没收非法收益; 取缔房屋租赁经营场所; 责令停业整顿; 罚款; 暂停房屋租赁备案。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在租赁住房的登记 、合同签订和维修方面做出了规定,保障了租户权益 。对于违规出租房屋的行为,也明确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秩序 ,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作为主要管理部门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各自区域内的管理工作。公安 、税务等部门按职责协同开展工作。租赁原则:租赁行为需遵循合法、公平、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 。租赁定义与特殊情形:本办法定义的房屋租赁,指的是出租人将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 ,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的,应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出租人义务:出租人应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 ,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出租人应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
为进一步加强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根据《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建房〔2017〕153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8〕128号)等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中央国家机关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壹〗、中央国家机关房屋出租管理主要参照《中央国家机关公有住宅出租管理暂行办法》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
〖贰〗、法律依据:《中央国家机关公有住宅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公有住宅出租管理,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叁〗、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合理配置并提高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有效履行职能,依据国务院相关规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应运而生。该办法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肆〗 、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主要遵循的是《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以及相关的法规条例 。具体管理办法如下:法规依据:该管理办法的法规依据主要包括《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该办法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7年12月11日公布,自2017年12月5日起施行。
国家房屋租赁法规
〖壹〗、国家房屋租赁法规主要包括《住房租赁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如《民法典》和《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住房租赁条例》:实施时间与目的:该条例于2025年6月27日由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25年7月16日公布 ,自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 。
〖贰〗 、人均居住面积:首次要求人均居住面积符合市级政府量化标准。房屋结构改造:承租人不得违规改造房屋结构,从源头整治“群租房”乱象。租住双方权益保障:强化租住双方权益保障,严格约束出租人擅自进入房间、暴力驱赶租客等行为 ,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扣减押金 。
〖叁〗、国家关于房屋出租有以下明确规定:房屋出租的基本条件 房屋需具备合法建造和竣工验收手续:未经竣工验收的房屋不得出租。这意味着,出租的房屋必须是已经通过相关部门竣工验收,确保建筑质量和安全符合标准的房屋。房屋不得为违章建筑:违章建筑的房屋同样不得出租。